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來兩個股東(假如是A和B)注冊資本3200萬元(A占65%B占35%),實收資本600萬元(A占65%B占35%)。現準備新增加三個自然人股東(假如是CDE)注冊資本增加到3800萬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實收資本增加到800萬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請問增資了擴股導致自然人股權稀釋是否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若需繳納,怎么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 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 業增資擴股后,相應原股東的持有股份比例降低,但原投資人股權比例降低 并非是個人轉讓股權引起,原自然人股東并未因增資擴股取得所得收益。
企 業引入新股東的增資擴股行為與股權轉讓行為,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別, 主要包括以下差別:
第一,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 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 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
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資金的性質屬于 標的公司的資本金,原股東的權利義務不一定改變;在股權轉讓中資金的接 受方是原股東,資金的性質屬于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對價,原股東的權利 和義務由股權受讓方承繼。
第二,增資擴股企業注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注冊資本不變。
增資 擴股是企業采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 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 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 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
從出資后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變化 來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 保持不變的,仍然為原數額,而增資協議簽訂后,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 了變化。
第三,增資擴股原股東股權計稅成本不變,股權轉讓原股東股權計稅 成本調整。
增資擴股中原股東的股權有可能被稀釋,但不調整原股權的計 稅基礎,對企業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屬于股東新投入的資本金,對 股東的投資款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中原股東讓渡其股東權益給股 權受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所得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