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舉辦活動贈送客戶的禮品涉及的稅都有哪些,有什么好的籌劃方案避免這些稅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任何類別或用途的禮品贈送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其政策依據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 ,您企業可以贈送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這些禮品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沒有其他好的辦法規避個稅,也就是增值稅和所得稅是無法規避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