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遼寧企業,公司級領導電話費實報實銷,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標準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收入,符合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省稅務局確定的標準,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省沒有扣除標準的,應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