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索賠備件,備件的成本價是有的,在計算銷項稅時計稅基礎如何計算,是成本加成還是找歷史銷售價,這兩個那個優先。如果是成本加成,加的毛利是多少?10%的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首先按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如果是成本加成,加的毛利是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4號
二、計稅依據
(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