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非固定資產)是否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進項稅是否可抵扣?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增產增值稅,如適用13%稅率的,則按13%稅率開具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可以抵扣。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