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請教問題如下:
1.我公司按照制定的取暖費報銷規定,給職工發放取暖補貼,不再憑取暖費發票報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抵扣。
2.此種報銷方式會計核算計入職工福利費,是否需要給職工繳能夠個人所得稅;
3. .此種報銷方式會計核算計入職工福利費,取暖補貼是否計作為社會保險費計算基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取暖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四、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以及支付給與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 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 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鮮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1.符合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2.屬于員工因受雇取得的所得,應當與發放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暖費屬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費計算基數。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