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出口有部分業務有這種情形,因為是長期合作伙伴,交易金額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先進行了出口發貨,按暫定價格去進行報關的。
因為對價格的協商,會持續幾個月,比如說客戶要求賣價為80萬,但是我們希望是100萬不斷的進行協商。這種情況下先按100萬的金額申報出口了,最后只收到80萬的貨款。
1) 那我們應該什么時候確認銷售收入
2) 如果一開始已確認了銷售收入100萬,后期只收匯80萬,這個差額可否在未來的銷售收入中進行調整。
因為涉及出口退稅,退稅是按關單節奏進行的,調整收入的話,用以前的關單對應的收入,這樣以往的退稅申請也會調整,很麻煩
如果在未來的關單中進行調整,是否有風險
*這里指的調整:未來關單是按確認的、認可的(協商價格已處理完畢)交易金額進行出口申報,調整金額只是在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時,進行調整,以及申報退稅
即:發票和關單不一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的時間做為收入確認時點。2、發票和關單不一致肯定存在問題,不建議這樣處理。實際收到的款項為什么與確認的不一致,需要依據原因進行處理,不能對以后的收和進行調整,這樣操作存在風險,建議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