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工商戶開具的勞務發票,未達起征點、性質屬于免稅發票。對應的接收單位同屬于勞務公司,可不可差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如下: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財會[2012]13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根據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