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幼兒園,能否按配套設施進行成本分攤?還是算作房地產企業的固定資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13〕1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企業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借款費用等成本項目。
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等。
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工程監理費、造價審核費、結算審核費、工程保險費等。為業主代扣代繳的公共維修基金等不得計入產品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屬于全體業主的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屬于“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核算項目,不需要獨核算。隨著商品房銷售,其成本相應在商品房銷售成本結轉。移交業主時,不需作會計處理,只需辦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