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對于地下人防車位,一次性簽訂了20年的的租賃合同, 總共200萬,稅務局視同銷售將產權收入并入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范圍,但是同時對這200萬又征收了房產稅,請問這樣是重復納稅了嗎? 車位均辦理了移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沒有重復征稅,房產稅于土地增值稅是兩個不同的稅種。房產稅應按年繳納,不應一次性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