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是內蒙古某鎮(zhèn)的一個煤炭進口貿易企業(yè),計劃在2021年11月購買400個集裝箱,集裝箱含稅單價為28250元,對方開13%的專用發(fā)票增值稅,合同約定11月份交貨地點為天津某地,11月對方給A公司開相應的發(fā)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11月A公司付小部分貨款(或只付發(fā)票中的增值稅稅額),之后陸續(xù)付完。此集裝箱在天津某地收貨后,需要A公司通過鐵運或別的方式運回內蒙某地才可最終使用。此種情況A公司在11月拿到發(fā)票后入固定資產,12月開始計提折舊,在2021年使用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的政策抵減當年所得稅。1、請問上述情況2021年所得稅匯算時是否存在風險。2、假如這些箱子是2021年12月或2022年1月之后,才陸續(xù)回到內蒙某地,這種會影響2021年享受一次抵扣的政策嗎?3、如A企業(yè)想萬無一失的享受集裝箱一次性抵扣的政策,它需要怎么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資產的購置成本包含買價及運費,未運至公司的固定資產還有運輸成本未發(fā)生,不能稅前扣除,應運至公司后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