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內蒙古某口岸的一個煤炭貿易公司,從事與蒙古國的煤炭進口銷售業務,截止2021年9月與關聯公司的國內煤炭所有權出讓與受讓的交易額已達到2億元,但此公司不存在與國外的關聯交易,請問該公司2021年所得稅匯稅清繳時是否需要向當地稅務局出具本地文檔。截止2021年12月31日,關聯交易額不超過多少元時,就不用提拱主體文檔。或可以說因不存國外關聯交易,即使國內關聯交易超出了2個億元也不用提拱本地文檔,那具體的是適用哪個稅務文件。或有這種規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條規定:“十三、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一)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二)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三)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四)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