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將貨物交至分公司銷售,不在同一縣市,是否視同銷售?分公司銷售貨物是否可以享受總公司的消費稅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因此 ,應分別繳納消費稅。參考以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