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支付的小額零星費用不能取得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小額零星的費用標準是否有范圍,多少金額這內是可以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因此 ,個人按次的限額是500元,按期是20000元,在此范圍內可以憑收款收據(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