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全資子公司無償劃轉資產至母公司,符合財稅(2014)109號文和(2015)40號文相關規定,適用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請問
1:財稅(2015)40號文第一條第三點寫到“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這里指的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嗎?
2:若不包括資本公積,只能沖減實收資本,則需要到工商局做注冊資本變更嗎
3:財稅(2015)40號文第一條第三點寫到“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這里的“收回投資”僅指按劃轉資產凈值沖減長期股權投資,還是需要按照國稅(2011)第34號文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區分投資收回、未分配利潤、轉讓所得部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通知》第三條所稱“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財稅(2015)40號文第一條第三點寫到“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這里的“收回投資”還是需要按照國稅(2011)第34號文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區分投資收回、未分配利潤、轉讓所得部分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