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8年高新技術企業到期,2019年不是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財稅2018 76號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取得證書的有效所屬年度確定具備資格年度。我公司2013年至2017年的虧損應該都可以延長結轉虧損至十年是這樣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第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因此 ,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可以延長十年。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