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土地、房產均由總公司購置、建造,分支機構在其上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應由誰繳納?是否可以由分支機構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地字[1988]第15號
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因此,總機構未在房產所在地的,可以由使用人分支機構代為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從您的描述來看,不屬于不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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