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的控股公司在香港,我們以前分紅都是按5%預提所得稅,但我們在香港的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在境內,我門想把香港的這個公司認定外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但目前我們2020年的分紅還沒分,境內稅務局的意思是香港公司必須取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才可以按5%預提所得所,否則就按10%,請問香港的稅收居民身份和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是否具有唯一性,是不是這個香港公司在同一年度申請了香港稅收居民身份,就不能在申請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煩請指導并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獲得股息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企業所得稅。根據中港稅收安排規定,香港公司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稅率征收預提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香港公司申請5%股息分紅優惠前提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1、公司身份;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2、受益所有人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人;3、所得性質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控股條件,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25%比例以上資本,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方面條件:1、取得投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于公司;2、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25%以上;3、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的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25%以上。以上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