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售后回租會計處理及涉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稅目1、融資租賃服務屬于:銷售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
2、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銷售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稅率
1、融資租賃服務稅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16%,不動產融資租賃:10%。一般納稅人試點(2013年8月1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3%。
2、融資性售后回租:稅率6%。
銷售額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1、售后回租:貸款服務里面的計稅依據是利息收入,本金部分不征稅,售后回租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里面就不應該包含本金,考慮到政策延續,另外給了售后回租差額征稅的優惠,其它貸款服務是沒有的,銀行不可以扣除轉貸的利息,而售后回租可以。
2、納稅人資質,與106號文變化,寫到實收資本的概念,融資租賃的大前提是要經批準,才能享受差額征稅,商務部可以授權省級商務部審批,條件要一樣,工商制度改革,改為注冊制,注冊資本1.7億,不一定實收資本有這么多,需要實收資本1.7億元,以實現新舊納稅人的平等,沒有達到的,給三個月的過渡期,到期還不行的不能享受差額征稅的規定(指不得扣除融資利息)。
3、融資租賃服務仍采取差額的方式確定銷售額,允許扣除的項目中刪除保險費和安裝費,主要原因是保險服務、安裝服務已經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購買保險服務、安裝服務時已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可以按規定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無需再采取從銷售額中扣除的方式。
4、按照上述規定差額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必須是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屬于滿足(4)點規定的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5、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繼續以差額方式確定銷售額。在營改增試點期間,2016 年4 月30 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6、貸款服務的銷售額為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含貸款本金。因此,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也不包含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