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按照記名股東還是不記名 股東交稅是否有明確規定?記名股東因公司內部人事變動發生變化,但無實際股權轉讓收入,是否可以不進行申報納稅?
2、股權轉讓個稅申報時間要求,以及逾期滯納金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以及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除法律規定的代持情形外,應當實名登記為股東。股東變更時,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則轉讓方應當申報納稅,具體的申報時間參照上面的文件規定,超過文件規定時間的,就開始加收滯納金。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