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房屋所在地與經營所在地一致,現一次性收取承租方半年房屋租賃費,請問發票是否需要在收到租金時全額開具(一次性開具6個月)?以及增值稅需如何繳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是租賃方,一次性開具一年的租賃發票,收一年的租金,其會計分錄如下:
收到一年的租金并一次性開具發票,一次性計入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其成本費用可以一次性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2、如果是承租方,租金一年一次性收取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借:預付賬款-待攤費用(房租)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 2016 〕36號附件1 )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即房屋出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區分四種情形:一是先開發票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二是預收租金,在預收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這是特殊情形;三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便約定的收款時間未收到租金也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四是未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未約定付款時間,在租賃服務完成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因此,一次性預收房屋租金,在預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換句話說,無論租賃服務是否發生,也不論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當日是否實際收到租金收入,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按應收金額確認租金收入。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10〕79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注意:一、對租賃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條件的有兩個:一是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二個條件均符合的,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對已收取的租金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分期納稅。否則于收到當期一次性確認。二、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 可 ”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也可以不選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仍然選擇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按應收金額確認租金收入。比如在收到的當期一次性確認收入仍然是虧損的情況下,就完全沒有必要分期均勻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對于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況下,企業取得出租不動產的收入應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