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業務簡介:香港某藝人接受海南某公司的邀請參加由北京某公司在江蘇某市舉辦的某綜藝節目,海南公司與北京公司有簽定節目合同,海南公司有香港藝人有簽訂的合作協議,假設海南公司應支付給香港藝人600萬元的節目服務費。二二、問:香港藝人應該在那個地方的稅務局代開發票?香港藝人應該按照經營收入交稅,還是應該按照勞酬交稅?
三、老師的回答如下:應按勞務報酬繳稅,應在江蘇繳納稅款。
四、仍為欠妥的理由:個人認為應該按經營所得繳稅,因為藝人參加節目演出活動,表面上看是個人行為,但實際上其背后有一群人在為其服務,實際上屬于團隊行為,藝人均是需要付給這些人費用的,藝人的實際收入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假設按40%的稅率納稅個稅,很可能藝人單單因為這次活動直接成為負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如果藝人是以個人體工商戶或合伙企業名義與對方簽定的服務合同,應按經營所得稅征收個稅。但如果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按勞務報酬所得交納個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