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8年取得一張地稅代開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發票,對方是某某公司,請問這張發票是否符合土地成本抵減銷售額發票(即抵減增值稅銷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貴公司取得的發票時間早于此文件發布時間,因此是不能抵減銷項稅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