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商業地產開發公司,于2013年取得100畝土地,2013-2021年期間,公司請多家設計公司設計方案,為此支付了約300萬元的設計費,另發生場地平整等費用,以上費用均與土地款一并計入開發成本,2021年11月,該100畝土地由政府收回,通過招拍掛方式由我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取得。
請問我公司以前年度發生的設計費、平整費等是否可以計入今年的費用,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稅收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您公司應參考以上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