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訴訟案件壞賬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咨詢老師:“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怎么理解這政策呢?如果是勝訴,但對方就是不執行,可以做壞賬嗎?如果是敗訴,都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做所得稅稅前扣除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是勝訴,但對方就是不執行,不可以做壞賬,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破產案件,可以作壞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