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2020年3月版)中:(三)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是不是理解為稅務局代開的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只能蓋代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1)如果代開的專用發票上蓋了稅務局的代開發票專用章,沒有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有啥稅務風險?是否可以?
(2)如果代開的專用發票上同時蓋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和稅務局的代開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有啥稅務風險?
2.增值稅普通發票上只能蓋稅務局的代開發票專用章
(1)如果代開的普通發票上沒有蓋稅務局的代開發票專用章,而是蓋公司的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有啥稅務風險?
(2)如果代開的普通發票上同時蓋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和稅務局的代開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有啥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因此,您說的情況屬于未按規定蓋章按以上規定來處理,但是實務工作中,稅務機關對此處罰的例子很少,但是從謹慎性的角度來考慮,建議您公司取得這樣的發票,退回讓其重新開具。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