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簡介:老板同其夫人成立合伙企業,目前只做投資(向其它公司投資),以前是以個人名義投資,現在以合伙企業投資。合伙企業收入只有分紅。
問題:
1、合伙企業是否有利潤就要分紅?因為分紅就要交稅,老板不想分。
2、老板按生產經營繳個稅,可扣的費用有哪些?6萬和社保可以嗎?個稅匯算的時候可以扣專項附加扣除(房貸、子女養育等)嗎?
3、這個合伙企業哪些費用可以扣除?
4、怎么理解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
例:老板這合伙企業投資居民企業當年取得分紅100萬,發生費用120萬,合伙人如何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伙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稅,上述《通知》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伙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均應按各合伙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稅。
按生產經營繳個稅,為生產經營發生的費用都可以扣除,6萬和社保可以,可以扣專項附加扣除(房貸、子女養育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匯算清繳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可以扣除的費用都是企業為生產經營發生的費用。
合伙企業不是不交所得稅,對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要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計算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