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個體工商戶開具發票事宜:因個體工商戶沒開立對公戶,繳稅賬戶為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個人卡卡號;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專票),發票的左下角,銷售方開戶行及賬戶是空白還是填寫個人卡號?要是填寫負責人個人卡號,會出現發票銷售方戶名跟賬號戶名不一致的情況,怎么處理?必須開立個體戶的對公戶?
2、從稅法管理角度,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可以直接收到負責人個人賬戶上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填寫個人卡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2、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可以直接收到負責人個人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