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9)20號文,2019年2月到2020年12月,規定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資金拆借免征增值稅,那么202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無償拆借如何處理,有沒有最新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對增值稅進行了明確,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該文件到期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延長了期限。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