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有個項目收到政府補貼收入200萬元,請問老師,這200萬元是否要繳企業所得稅。還是免稅收入。賬務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的這筆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