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2020年1月1日成立的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A、B、C、D四個,由于每個人參與程度的不同,當時約定,每人占股都是25%,但出資分別是250萬、300萬、350萬、400萬,但合同約定出資金額大于250萬的部分形成資本公積,形成資本公積300萬元等3年后轉增資本。
請問:在3年后轉增資本時,這300萬元會涉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