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是奶酒生產企業,有客戶定制生產馬奶酒,客戶提供外包裝材料(瓶子、蓋、盒、箱),還提供部分原料(馬奶粉、乳清粉、白糖),但我公司發酵配方有馬奶粉、乳清粉、白糖、酵母、蛋白酶、乳糖酶、純凈水、酒精、檸檬酸,配方里除以上三種原料是客戶提供外,其余原料都是我公司提供。1、這種業務可以鑒定為委托加工業務嗎?如果是,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繳消費稅嗎?2、如果客戶只提供外包裝材料(瓶子、蓋、盒、箱),酒水由我公司提供,是否屬于委托加工業務?需要代扣代繳消費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規定,條例所規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在確定受托加工貨物是否按勞務征稅時,應注意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將原料及主要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貨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業務,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不能視為“受托加工貨物”,應按銷售貨物征稅。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都不屬于委托加工業務,不能按委托加工進行處理,也不需要代扣代繳消費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