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想咨詢一下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現代服務*技術推廣服務的業務(甲方為母公司,乙方為甲方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甲方擁有專業的運營系統技術著作權,乙方人員負責為甲方開拓客戶市場,部署站點,并負責甲方日常經營業務,因此,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包括技術許可使用費、技術維護費、提供技術服務發生的差旅費等),簽訂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如果需要繳納,應該以什么稅目、稅率以及金額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專利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屬于技術轉讓范疇的,屬于這類范疇的還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
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①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②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③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國稅地字【1998】34號規定計繳印花稅的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所在技術使用費合同是不交印花稅的。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