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屬于建筑業監理企業,下設5家分公司!
在會計核算上,想4家采取獨立核算,其余的一家匯總到總公司核算;這樣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不符合,是否有相關的政策文件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分支機構如果想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如果選擇獨立核算則不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對于分支機構,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不并入總機構匯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