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6年前取得的100畝土地,現被土地收儲中心收回(正常收回),同時退還公司原交的土地出讓金。
請教老師,我公司原先交的契稅能否退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那么在國有土地出讓時,受讓方為契稅納稅人。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上述分析,受讓方契稅納稅義務產生于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按照法律規定,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因此,你公司原土地使用權,已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構成契稅納稅人,已繳納的契稅應不予退還。目前,應當應當退還契稅僅限于兩種情形:一是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即只有法院判決該房屋產權交易行為始終無效的情況,才不征收契稅,已繳契稅可以退還。若法院僅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則不能作為退還契稅的政策依據。二是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退房,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的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