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公司是建筑企業,與勞務分包單位發生訴訟,經過法院判決將實際施工人員認定為原告(該原告掛靠分包單位)。法院判決我公司支付原告(非勞務分包單位,收款對象屬于個人)所欠勞務款。按照稅法要求,如果我公司將款項支付原告(個人)而非簽訂合同的勞務單位。,發票應該有誰開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四流合一?
另外因法院判決書指定的收款人為原告,原告因個人原因出具委托書將款項支付給另外人員并由另外收款人開具發票給公司可否?是否涉嫌虛假開票?
公司根據法院判決支付了款項給原告個人是否涉嫌該原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謝謝專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發票應由收款人開具,收款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不屬于四流合一。
2、應由收款人開具發票,不能開具給另外人員,
3、可以由個人到稅務機關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