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按照人才引進項目申請的員工住房補貼,海口市人力資源局已轉入我公司賬戶,按照要求政府補貼750元/月,剩余的750元由單位補貼,政府補貼的750元不納稅,那么公司發放的750元是否按照實際發放我都按照員工一次性收入申報個人所得稅,求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于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