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跨省提供服務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按3%預繳稅款,開票時征收率為1%,中間2%的差額怎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這個文件把上面的13號文件的日期延續到2021年12月31日,您公司在外地預繳多了,去項目所在地申請退回多預繳的2%。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