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A公司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公司,主要回收建筑垃圾并深加工成砂或石對外銷售,為了獲取更大利益,A公司于是與專業生產混凝土的B公司合作,建立一個混凝土攪拌站,該攪拌站對外是以A公司名義設立的,相當于是A公司的一個項目。現在AB兩公司都出錢來共建這個項目,后期實際運作由有經驗的B進行。請問:1、A投入B公司該項目的錢又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投資,即改變B公司的股份結構,那么A公司現在掛賬“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這么大,長久不消,稅務會怎么認定?2、后期如果僅就該項目分紅,A公司是以投資分紅入賬,還是以借款收息處理?收息會涉及發票。因為不知道將來分紅A公司以什么形式出現?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其他應收款”,長久不消,相關法規沒有規定具體怎么處理,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2、因為A投入B公司該項目的錢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投資,后期如果僅就該項目分紅,A公司不能以投資分紅入賬,可以按借款收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