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以前的一個老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中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頁,對應的是不同的號碼,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有兩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另外稅務專管員在問我們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是以地規為清算單位還是以工規為清算單位?想問一下這兩者怎么界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
2、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
3、不同類型房地產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七條 清算審核時,應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否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于清算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內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分別作為清算單位。在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發布之前,大部分地方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文件都沒有對房地產進行類型劃分。目前,房地產經營的主要產品類型有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商業房地產(寫字樓、旅館、商店、酒店、銀行等進行經營性服務行業所使用的房屋)、工業房地產(廠房、倉庫、實驗室和配套服務用房)、旅游房地產(公園、風景名勝、歷史古跡、沙灘、高爾夫球場等休閑娛樂場所和用房)、農業房地產(農場、林場、牧場、果園等)和特殊房地產(政府機關辦公樓、學校、教堂、寺廟、墓地等)。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發布后,強調在以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及分期項目大層次劃分為清算單位的前提下,對同一項目或多個項目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子項目必須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和增值稅額,改變了原來計算土地增值稅先整體后分攤的計算方法。
具體如何清算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