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2020年獎金做在2020年12月份,但是在2021年1月實際發放,1月15號申報繳稅,現在2021年獎金做在2021年12月份在2022年1元發放,申報個稅,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