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政策性搬遷收入如何帳務處理,有哪些稅收相關政策,需要交些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條)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和所得稅、增值稅處理參考以上規定,如還有疑問請再交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