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企業今年10月底通過董事會決議向非居民企業股東分紅,但是財務到12月初才收到此決議書,請問代扣代繳納稅時點多久,我入到12月,次年1月稅金入庫,會有罰款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您公司做到12月的往來科目中說明對方有隨時支款的權力,那么在1月稅金入庫沒有罰款。請參考以上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