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對于代理商購買2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購買至5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5%,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在第二次貨款中扣減。問題:對于這部分返利,我公司和代理商(經銷商)該如何處理?發票又應該怎樣開具?相關的稅務依據文件是?
能否直接在第二次發貨時按抵減返利的價格給代理商開票結算(發票中分別注明折扣額和銷售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應按正常銷售開具發票,代理商應按收取的返利收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
成文日期:2004-10-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部分地區反映,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現行政策規定不夠統一,導致不同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不平衡。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征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