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租入一廠房,出租方開具5%增值稅稅率發票給我司(房屋為2016年4月30號之前取得),現我司將部分又轉租出去,增值稅稅率為多少?我司為一般納稅人,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屬于營改增后取得的房屋,依照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9%的增值稅稅率開具租賃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