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以三種方式注冊勞務公司的利弊
1、以現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為股東,注冊一家全資子公司
2、已現有以現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為最大股東,占股80%,與自然人合作投資一家勞務公司
3、完全與現有建筑公司無任何關系的自然人注冊一家勞務公司
我公司分別以以上三種方式注冊一家勞務公司。
給出合理建議,我公司股東使用哪種方式最節稅且風險最小
備注:該勞務公司要求獨立核算且對外正常經營,不只是接受現有建筑公司的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風險是不可預料的,所以勞務公司法人是有風險的,《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9條有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者哪個節稅大致相同。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