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個人所得稅手續(xù)費返還已交增值稅,但我公司在交完增值稅后剩余部分,公司領導同意獎勵財務人員,在此,返還剩余部分還需交企業(yè)所得稅嗎?如需交,是不是填在“視同銷售”欄目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
返還剩余部分 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銷售貨物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