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第五條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假設:A 與B是母子公司,2018年A無償借給B資金,期限10年,請問(1)2018年-2019年2月之前,是否交稅;2020年12月31日(假設文件不延續)以后是否交稅
假設:A與B是2020年2月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為集團企業,那么(3)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間,是否可以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免繳增值稅,2020年12月31日以后繳納增值稅。
A與B是2020年2月在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公示為集團企業,那么(3)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間,不可以免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