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國資委管理的90多家央企中,直屬央企管理的二級單位(非獨資,但控股)的總會計師,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激勵,個人所得稅能否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能夠適用,那么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只能二選一適用,能否同時適用。(國稅發2007年118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8]16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能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每年只能適用一次,您可以合并到一起適用一次。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