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的是稅后收入,但公司沒有代扣代繳個稅,個人有沒有稅收風險?應該怎么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勞務合同中約定了個人的收入為稅務后收入,原則個人不承擔責任,應由企業(yè)承擔相應責任。依據(j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